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1073号
原告:南京朝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唐家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董事长。
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大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童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荣,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朝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南京朝篷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朝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50元,由原告南京朝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太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