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25号之一
原告:盐城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廉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夏宝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大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童海波。
原告盐城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威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盐城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德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德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计667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盐城德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云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狄文佳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