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2民初2990号
申请人:新乡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486548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柳青路西段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0083589D。
法定代表人:魏尚振,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801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801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