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2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单继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该公司市场部业务主管。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流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7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78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季
审判员 王小姣
审判员 黄文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杰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