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4民初10421号 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小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昉、**,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案涉及案外全部《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剩余的风机款及配件款,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上述全部合同项下的风机不予退还被告,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退还案涉风机款10万元。 二、原告就上述全部《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风机的质量问题,不再向被告主***。双方对所签订的《风机战略合作协议》以及全部《工业品买卖合同》今后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613元,因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313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收取6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75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诉讼费3075元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