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415号
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小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昉,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8元,减半收取3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