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771号 申请人: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小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1892.9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远通风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892.9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