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4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明村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72032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85628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11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1136.68元,扣除2712元执行费,剩余案款188424.6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