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2民终2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龙,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7537121177。
法定代表人:杨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辽,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昊,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7)桂022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因上诉人擅自离开施工项目部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清理、退还领取的设备和材料。这一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后,看到这个建设工程有利可图,想强行分一杯羹,在没有与上诉人协商并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自己另行安排施工队强行进行接管施工工程,也就是对上诉人强行扫地出门。试问,上诉人施工的工程除柳江县的四项台区工程及柳城县三条线路工程没有完工外,其余的都己完工,可以说完工的工程占整个工程65%以上,上诉人还有相当一部份工程款在被上诉人处,这个工程眼看就要全部竣工验收,上诉人马上可以拿到余下全部工程款,上诉人会冒如此大的风险擅自离开施工项目部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放着眼前的利益不要而擅自离开施工项目部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离场又不与上诉人结算工程款后,上诉人还留有工人在工地看守工地以及材料,如果上诉人擅自离开施工项目部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还要花钱让工人看守工地及材料?如果一走了之不是更省事,更省钱?
二、一审对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8日所签订的《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承包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错误。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具有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因此其比上诉人更清楚、了解什么企业,什么人可以承包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其应当尽到更加高的注意义务。由于其没有尽到其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的无效,其责任比上诉人更大,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一审法院罔顾这一事实,所以在对于承担无效合同责任分配上错误进行分配。
三、由于以上所述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以及被上诉人强行安排其施工队而清除上诉人所组织的施工队,造成上诉人无法将所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交付,又因为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结算工程款,所以上诉人也无法将剩余的建设设备、材料退还给业主单位,并且应当退还的数量不符合实际。上诉人认为,其过错在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所以导致判决的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长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10月18日签署的《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承包合同》;2、依法判决***赔偿因其不移交施工材料给长源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32729.60元;3、依法判决***赔偿长源公司因甲供材料损失所抵扣的工程款人民币411572.61元;4、依法判决***承担长源公司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4772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柳州供电局以招投标方式对外发包《2007-2012年农网工程节余资金农网项目》,长源公司参加竞标。2014年9月2日,柳州供电局书面通知长源公司,告知长源公司中标了柳州市柳江县、鹿寨县、柳城县三个标段中110KV进德变龙山线秦炉配变换大变压器等53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中标工程规模:新建、改造10KV线路40.512公里;新建台区6个,容量600KVA,改造台区77个,容量10570KVA;低压线路88.677公里(按路径长度计),户表改造5679个。中标范围:1、线路(含台区)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送电线路(含台区)安装、调试工程。2、电缆线路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电缆线路建筑、安装、调试工程。3、变电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变电建筑、安装、调试工程。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由中标人负责卸车、保管、倒运及安装,其余材料由中标人提供。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存放在中标人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的施工现场临时编码仓库内。中标价为1477.43万元。工期为121天,从2014年9月1日开工,至2014年12月30日竣工。同月26日,柳州供电局与长源公司签订了《柳州供电局2007-2012年农网工程节余资金农网项目(110KV进德变龙山线秦炉配变换大变压器等53项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廉洁协议书》。
2014年10月11日,长源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和审议关于2007-2012年农网工程节余资金计划投资项目施工合作方案报告,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一、同意长源公司以委托方式完成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工程,并收取共计90万元的项目管理费用。二、同意受委托人必须按以下要求完成工程任务:1、按南网标准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并自行负责人员工资、办公场地、仓库、办公器材等全部费用;2、按南网要求实施工程全程管控;3、自行处理与建设单位日常工作事务联系;4、负责提供乙材供应商及劳务关系承包公司,并提供相关合格的税务发票。……
2014年10月18日,长源公司经研究成立了柳州供电局2007-2012年农网工程节余资金农网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施工项目部)。***不是长源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施工项目部的成员,其职务是施工项目部负责人。
同日,长源公司(甲方)与施工项目部(乙方)签订一份《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内容:一、工作内容:乙方应完成的工程内容为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柳城县、鹿寨县、柳江县)工程施工设计图所包括的全部工程,乙方并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此组织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施工机械设备。二、承包方式:1、承包方式:甲方从建设单位(电网公司)结算总价扣除6.1%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其它金额作为施工项目部承包费用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各付各税。施工项目部开具的建安劳务发票可抵扣税费。2、乙方应确保其就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自行雇佣人员去完成,乙方雇佣人员所为视为乙方所为。甲方只与乙方有权利义务关系,与乙方所雇佣的人员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乙方与乙方雇佣人员之间的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就施工现场安全向甲方负责。三、工期:工程期限: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八、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人员进场前,甲方有权核查乙方人员的操作证及对个别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考核。(2)乙方人员进场前,甲方应向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每道工序开工前甲方还应向其讲明该道工序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技术标准。(3)甲方应及时检查乙方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按甲方的安全管理办法和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不及时纠正其行为者,甲方有权令其停工直至将其退出工地。(4)甲方应向乙方负责人提供施工图,以便随时组织其人员进行学习,以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5)甲方应向乙方交待清楚允许的施工活动范围。(6)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承包费。负责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并及时支付给施工项目部,负责向施工项目部约定的供货商和劳务公司进行付款。(7)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人员的技术能力不足以完成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利息另计)。(9)负责协助施工项目部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主要日常工作,委派一名公司分管生产领导随时监控项目进展情况。(10)负责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工作。2、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人员必须是取得操作证并且参加当年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3)乙方人员必须按甲方的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工期只能提前,不能推后。(5)乙方人员必须按甲方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工作,进场前做好带电区与施工区的隔离工作,杜绝违章作业,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7)工程开始后至工程验收移交前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由乙方负责。……(9)乙方人员必须按工程进度做好相关记录,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叁套。在本项目计算前,乙方未按业主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将不予结算。……(11)乙方确认,凡在施工现场提供劳务的人员,都为乙方雇佣的人员,乙方对此承担雇主责任,并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雇佣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同时应购买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盗、抢责任险),自觉接受甲方及建设单位的监督,确保该工程顺利完工。如乙方保险手续不齐全,甲方将不予拨付合同价款。九、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承包合同的规定,不得有任何的违反,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乙方不履行本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并经甲方责令整改后仍不予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对本工程项目的承包;3、乙方违反本承包合同的规定,在履行与建设方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或在履行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劳务分包、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等合同中发生纠纷,导致甲方经济和其他利益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甲方因相关规定先行对外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等一并由乙方承担。十、隐蔽工程和工程验收:1、在隐蔽工程施工时,乙方应按照规范要求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后续工作,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制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经相关供电部门验收不合格以及完工后未清理工地,甲方不予计算。乙方应返工直至合格,工期不顺延,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终止: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结算完毕,有关保修条款执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十四、其它:1、本工程涉及废、旧材料及退料,甲方派工人及车辆到施工现场接收,乙方人员应负责装车移交。……长源公司股东成员、法定代表人林枝干代表长源公司在《承包合同》尾部盖上私人印章,并加盖长源公司公章,***以施工项目部代表身份在《承包合同》尾部签字,并加盖施工项目部公章。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2014年10月20日,长源公司与广西安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劳务公司)分别签订了柳江县、鹿寨县、柳城县三个工程地点的《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工程节余资金投资项目(柳江县、鹿寨县、柳城县)工程施工设计图的10KV线路、配电台区安装的施工劳务协作。……
签订合同后,施工项目部雇请人员,领取了柳州供电局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是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队违章作业发生安全问题,柳州供电局责令施工队停工整顿。因停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工程项目一直停止建设。
2015年12月31日,***擅自离开施工项目部不再组织施工队施工。长源公司多次联系***协商解决问题未果。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工,长源公司另行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2016年2月19日,长源公司登报发表《声明》,明确表示***自离职后不再负责长源公司公司业务活动,***在外从事的一切活动皆属个人行为,与长源公司无关。
从履行合同开始至本案诉讼期间,涉案的工程项目除柳城县的四项工程尚未完工外基本上建设完工。***离开施工项目部后,仍然掌控着施工项目部的公章和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没有移交给长源公司,导致工程竣工后无法进行验收。2016年3月4日,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验收、结算,长源公司以承包方式聘请广西永福县永福镇湾里村湾里屯13队49号的廖先敏制作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完成工程项目决算书后,经核算,承包费用共计132729.60元。2017年1月16日,长源公司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转账53091.84元到安诺劳务公司的账户,由安诺劳务公司转款给廖先敏,余下的承包费用至今未支付完毕。
签订合同后,施工项目部领取了柳州供电局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离开施工项目部后,没有清理、退还领取的设备和材料。经长源公司多次催促,2016年12月,***以移交的方式通过柳江县供电局、柳城县供电局退还领取的一部分设备和材料给长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经审核,柳州供电局提供给长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数量与工程项目实际使用的数量存在差异,***以施工项目部名义领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缺少了一部分,经核实,损失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价值共计411572.61元。结算时,柳州供电局将丢失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价值作为工程款予以冲抵。
因***擅自离开施工项目部不再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6月15日,长源公司与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代长源公司主张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长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共计24772元。
2017年6月22日,长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引发本案纠纷。在应诉答辩中,***认为长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长源公司承担《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承包合同》的一切损失费,但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反诉。
另查明:长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恒,成立日期是2003年8月26日,营业期限是长期,经营范围是: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测量、设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及受电设施;电表校对、汽车起重运输;汽车租赁服务;电力器材及机电物资供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2014年10月18日签订的《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承包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理由是什么?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4、***不移交施工材料造成长源公司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责任如何承担?5、***不移交甲供材料造成长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责任如何承担?6、***是否应该承担长源公司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从两个方面进行综合阐述:
1、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案中,柳州供电局以招投标方式对外发包《2007-2012年农网工程节余资金农网项目》,长源公司参加竞标,中标了柳州市柳江县、鹿寨县、柳城县三个标段中110KV进德变龙山线秦炉配变换大变压器等53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柳州供电局与长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为了完成中标工程任务,按照南网标准要求,长源公司经研究成立了施工项目部。该施工项目部是长源公司的一个临时机构,专门负责中标工程的建设管理,***不是长源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施工项目部的成员,其职务是施工项目部负责人。之后,长源公司将中标的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所包括的全部主体工程及10KV线路、配电台区安装的施工等劳务工程分别发包给施工项目部和安诺劳务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以施工项目部代表身份在《承包合同》尾部签字,并加盖施工项目部公章。从合同主体看,一方主体是长源公司,另一方主体是长源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施工项目部,***则以施工项目部代表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形式上是施工项目部签订合同,实质上是***以施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从履行合同情况看,***以长源公司的资质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以施工项目部的名义雇请人员,领取柳州供电局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是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源公司属于违法转包,***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当认定***以长源公司临时机构施工项目部的名义与长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无效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或者依法解除的问题。故长源公司主张该《承包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要求解除该《承包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2、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不是长源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施工项目部的成员,其职务是施工项目部负责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多处不当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签订《承包合同》时,长源公司对签订合同的主体身份、***从事建筑施工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也存在明显过错;故本案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该院确定长源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承担80%的民事责任。
针对***提出的诉请:1、关于不移交施工材料造成的经济损失。***离开施工项目部后,仍然掌控着施工项目部的公章和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没有移交给长源公司,导致工程竣工后无法进行验收。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验收、结算,长源公司以承包方式聘请他人制作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承包费用共计132729.60元。事后,长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费用53091.84元,余下的承包费用至今未支付完毕。故该院只对已经支付的承包费用53091.84元进行处理,由***赔偿长源公司经济损失42473.47元。长源公司主张的其余承包费用损失,因实际上没有发生,且证据不足,故该院不予支持。
2、关于甲供材料损失抵扣的工程款。***以施工项目部名义领取了柳州供电局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离开施工项目部后,没有清理、退还领取的设备和材料。经长源公司多次催促后,***才以移交的方式退还领取的一部分设备和材料给长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经审核,柳州供电局提供给长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数量与工程项目实际使用的数量存在差异,***领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缺少了一部分,经核实,损失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价值共计411572.61元。结算时,柳州供电局将丢失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价值作为工程款予以冲抵。长源公司被柳州供电局抵扣工程款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赔偿长源公司经济损失329258.09元。
3、关于律师服务费。因***擅自离开施工项目部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长源公司委托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主张权利,与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为此,长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4772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导致长源公司经济和其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长源公司提出的诉请,有理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不同意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赔偿长源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9817.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施工项目部、***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的《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承包合同》无效;二、***赔偿因其不移交施工材料造成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损失42473.47元;三、***赔偿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因甲供材料损失抵扣的工程款329258.09元;四、***赔偿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9817.60元;五、驳回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91元,由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98元,***负担7593元。
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柳州供电局以招投标方式对外发包《2007-2012年农网工程节余资金农网项目》,长源公司参加竞标,中标了柳州市柳江县、鹿寨县、柳城县三个标段中110KV进德变龙山线秦炉配变换大变压器等53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柳州供电局与长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长源公司为此成立了施工项目部。该施工项目部是长源公司的一个临时机构,专门负责中标工程的建设管理,***不是长源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施工项目部的成员,其职务是施工项目部负责人。长源公司将中标的柳州网区2007-2012年农网结余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所包括的全部主体工程及10KV线路、配电台区安装的施工等劳务工程分别发包给施工项目部和安诺劳务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以施工项目部代表身份在《承包合同》尾部签字,并加盖施工项目部公章。从合同主体看,一方主体是长源公司,另一方主体是长源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施工项目部,***则以施工项目部代表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形式上是施工项目部签订合同,实质上是***以施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从履行合同情况看,***以长源公司的资质条件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以施工项目部的名义雇请人员,领取柳州供电局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是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以长源公司临时机构施工项目部的名义与长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确定长源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承担80%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对诉讼主体的上述认定和对责任确定的认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在***拒不移交或无法提供施工工程项目资料的情况下,导致工程竣工后无法进行验收,长源公司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验收、结算,以承包方式聘请他人制作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的行为正当,一审判决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分担该项费用是正确的。***停止施工后,理应清理、退还多领取的施工设备和材料,根据***无法退还多领取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的事实,一审法院按照设备、材料的价值和责任判决***予以赔偿的处理是正确的,本院亦予以维持。长源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有合同依据,***应当承担。
综上,***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73元(上诉人***已预交),全部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愿
审 判 员  古龙盘
审 判 员  李 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贵琼
书 记 员  李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