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4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
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覃云峰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案款75390.0元,承担执行费10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计划从2016年12月底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案件款7539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224执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韦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