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覃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24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覃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融安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案款70390.0元,承担执行??9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8号“林场商住小区“C2栋4层501号房产,经查,该房产已抵押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处置所得款不足偿还银行贷款,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地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桂0224执恢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