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2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县长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6号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01803.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建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灵川农村合作银行甘棠(哈佛)支行30×××91账号内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韦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