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雄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南法执恢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雄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雄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4225.75元。因本院立案庭发出的(2013)深南法立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80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深南法执字第30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12月25日,本院立案庭再次发出(2013)深南法立保字第501-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财产的保全,并暂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案款人民币3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已将解除保全的案款人民币4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部分的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仍被保全,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俊涛
代理审判员*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