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鸿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连云港嘉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佳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林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305-2号
原告连云港嘉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工业园工业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华,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佳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城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石林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刚、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林结。
被告连云港市鸿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辛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东,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嘉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伟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佳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彩公司)、石林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连云港市鸿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佳彩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威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嘉伟公司诉称,2011年7月16日,原告嘉伟公司与被告佳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实施赣榆县夹谷山风景区全部防腐木景观工程,工程款共计970965元,被告佳彩公司已支付3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20965元及违约金48548元。
被告佳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被告佳彩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但从未在连云港开发区办公,被告佳彩公司一直在赣榆区人民法院对面的院内办公,且涉案工程也在赣榆县境内,因此,该案应当移送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石林结称,佳彩公司一直在赣榆县青口镇办公,涉案工程也在赣榆县班庄镇抗日山,因此,应由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被告鸿运公司称,本案的管辖权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嘉伟公司与被告佳彩公司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实施赣榆区班庄镇夹谷山风景区防腐木景观工程,双方因工程款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本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工程所在地为赣榆区,因此,被告佳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判员  徐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元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为提出管辖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已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