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创盛电气有限公司

互诉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23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中创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欣,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创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创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创盛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创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作平(兼)
书记员 王玉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