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223民初328号
原告:**,住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晏达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59504572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海晏达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彭毛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