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23民初57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5日生,现住云南省。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现住云南省。
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66204950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1,36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