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3民初1489号
原告:***,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66204950T,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213元。
审 判 员 李建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龚升美
书 记 员 罗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