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法定代表人:吴国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炯,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良,云南砝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2383.5元,由***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87元,减半收取2693.5元,由云南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王赶红
审判员 杨蓉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瑞芳
书记员段祖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