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飞天宾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4执恢68号
 
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飞天宾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飞天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飞天宾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4756.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92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4执恢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1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