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6民初3159号
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武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百涛,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