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异17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神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神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