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2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提供,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区××路创业园使用面积为18697.8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特力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从事相关高消费行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金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金额为4043694元,未受偿金额为4043694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