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财保280号
申请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刚,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诉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以新疆中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40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思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尔盖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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