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巷B座1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8428.9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8428.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给申请人做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鑫天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克热木江
审  判  员   娄 俊 伟
审  判  员   冷 长 青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依买 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