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50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告: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B座1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琴,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