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50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告: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B座1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琴,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