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B座1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87781.9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21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