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3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B座11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涛,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玖鼎高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 莉
审判员 蒋 欣
审判员 黄淑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