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盟乾蓬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蔡某、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1财保176号
申请人:兴安盟乾蓬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内蒙古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兴安盟乾蓬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某、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铁路支行的银行存款650000.00元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安盟乾蓬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铁路支行的银行开户账号(××××)内的存款6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宝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