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2201民初2962号
原告裴丽娟,女,46岁,1971年9月12日,汉族,地址:本市,联系方式:152XX****XX
被告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本市经济开发区,联系方式:2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
裴丽娟诉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丽娟诉称,。
被告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