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2民初60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梅,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尔山市民政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满芬,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振,男,1979年8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立志,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阿尔山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兴安盟上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民政局、上园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2.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凤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欣圆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