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鑫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21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原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鑫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爽。
被告,***,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阜蒙县新民学校。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诉被告阜新市鑫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蒙县新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宏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韩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