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鑫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鑫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鸿星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1527号
原告:阜新市鑫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5-2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3552554095P。
法定代表人:鲁爽。
被告:阜新鸿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王府镇辉彤村东灰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Y7QEE0M。
法定代表人:刘博。
被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11392M。
责任人:解宜钧。
原告阜新市鑫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新鸿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鲁雪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兰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