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21民初444号
原告:海口群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建国路武装部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裕,男,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绿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臧汝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77号705房。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
原告海口群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付清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群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1.25元(原告海口群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交),减半收取3260.625元,由原告海口群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海口群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260.6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罗 勇
人民陪审员 姚永銮
人民陪审员 曾祥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婵琦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