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1民初1191号
原告:海南凯达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新村301号。
法定代表人:糜才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国,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夕颖,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春阳花园B2-103室。
法定代表人:臧汝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明,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秀,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77号7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菊生,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定安县。
第三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沿江公园三东路中新花园A305、A3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凯达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信公司)与被告海南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海公司)、第三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杰公司)、彭菊生、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凯达信公司称绿海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丰杰公司发出《通知》,将“四方协议”涉及的误工补偿款、材料损失费转为工程款,丰杰公司已另行向凯达信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编号(2019)琼9021民初1164号],请求凯达信公司返还相应款项,导致凯达信公司停工损失费未得到实际支付,诉请绿海公司为支付停工损失费397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1月29日,凯达信公司以丰杰公司已收到绿海公司发送内容为撤回2018年12月11日通知的《通知书》、丰杰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凯达信公司的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凯达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11.48元,减半收取20505.74元,由原告海南凯达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多预交的20505.7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 勇
人民陪审员 林 薇
人民陪审员 陈元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