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凯达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1民初1164号

原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凯达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新村301号。

法定代表人:糜才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国,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夕颖,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海南凯达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公司以案外人海南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其发出《通知》,将“四方协议”涉及的误工补偿款、材料损失费转为工程款为由,主张已向被告凯达信公司多付工程款,诉请被告凯达信公司返还款项3676047元。2019年11月29日,原告**公司以案外人海南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其发出《通知书》,撤回2018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将397万元转为工程款的《通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8.48元,减半收取17404.24元,由原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多预交的17404.2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 勇

人民陪审员 林 薇

人民陪审员 陈元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