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民初1806号之一
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黄思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案件受理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货款,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海南琼海远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仲才
人民陪审员 黄裕佳
人民陪审员 陈华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永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