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琼9028民督2号
申请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77号705房。
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钰,女,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98号自编一、二栋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廖宏斌,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一份陵水安马大桥及其引道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21年4月18日签订关于陵水安马大桥项目路基劳务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款洽谈会议纪要,明确了实际欠款:649000元工程款,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与被申请人输结算明细:劳务分包商验工计价单(第01次,末次),实际应付申请人劳务工程款668470元(含税)。申请人并于次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会议纪要》、《竣工结算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基于上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付款时间约定,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6684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68470元。
申请费3494.90元,由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文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盈
书 记 员 王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