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3083号
原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14347382。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崇阳,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77号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106053XL。
法定代表人:周杰。
原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志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