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3执恢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审查后追加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被执行人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磋商,本案三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因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两被执行人正在分期履行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琼902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迎风
审判员曾令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婷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