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9民初1487号
原告:***,女,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寻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章浩,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寻甸县仁德街道凤梧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