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民初2183号
原告:***,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女,193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张静,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张俊华,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昌,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姜,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寻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金洪。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梧路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寸光友。系该局局长。
住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和淞辰,上海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寻甸供电局。
负责人:王正义。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张正喜。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龙路与北三环交汇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静、张俊华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寻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寻甸供电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施工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静、张俊华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张俊华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寻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寻甸供电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施工队、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0元,减半收取计6740元,由原告***、***、张静、张俊华负担。
审判员 丁路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