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寻甸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民初247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217399577K。
住址地: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凤梧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寻甸供电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N6T5E7K。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寻甸群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寻甸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朝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舒玉鸿
书记员桂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