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兴执字第4346号
申请执行人张旭东,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执行人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3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39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旭东工资27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5元。申请执行人张旭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旭东支付了工资,申请执行人张旭东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旭东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3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弥天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向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