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104民初3184号
原告: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057号6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花儿红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
法定代表人:谢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花儿红葡萄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2018年4月23日,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银川沃尔森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泽娜
书 记 员 刘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