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4529号
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工业园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户名丁淑兰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