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5051号
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工业园淮北鼎丰混凝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60803。
法定代表人:刘定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红,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一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淑华
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
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