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晋城市城区北石店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学府区南中环街418号千禧中环大厦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晋仲调字9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金50000000元、仲裁费190462元、执行费118002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雄飞
审判员  张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