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村民委员会与晋城市坤森泽工贸有限公司、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庄矿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民初284号
原告: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某1,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坤森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周村镇苇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庄矿。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庄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庄矿公司员工。
被告: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2,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晋城市坤森泽工贸有限公司、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庄矿、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河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坤森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于某,被告蓝焰煤业成庄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田某,被告宏圣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村民委员会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晋城市坤森泽工贸有限公司、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庄矿、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泽州县大东沟镇郭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50元。
审 判 长  王建国
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
人民陪审员  钱 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