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财保775号
申请人: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四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北10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92435(1-1)。
法定代表人:苗振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3190977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63576.9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63576.99元(户名: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4×××4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晋城矿区支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倩